马光远:今天我们关注的是5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关于十大品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08年8月1号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里面只有一条,就是50条里边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失。但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要求垄断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具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反垄断审判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一方面是要明确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本身在审判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有一定的司法实践。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们现有的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原则很抽象,没有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的法院缺乏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总共受理的垄断民事案件只有可怜的61件,把这61件案子如果平均到全国每个省去,也就是说三年以来每一个省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到两起,这跟我们现在民众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的抱怨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反差。反垄断民事案件在国外一般都是民事级别的案件,非常引人关注;但是在中国已经审理完毕的53件案件,很难说出有哪一件案件比较引人关注。
一方面要怎么样加强立法,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如何要完善反垄断审判的经验,为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推动基本立法实践,所以现在的司法解释就成了非常及时的规定。从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起码有两个非常明显的亮点。第一个是在指导思想上是鼓励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就是说降低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没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前面加一个前置牵制程序,以行政执法程序作为前置情绪,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